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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撞成植物人家属获赔108万

济南日报 2013-03-01 10:30 大字

■记者李朕葳通讯员关在峰盛兆林

近日,微山县韩庄镇农民张大哥,一大早就骑了50多里路的自行车,来到微山法院,为的就是亲手将锦旗送到微山法院民一庭法官的手中。

2012年3月21日,张大哥的妻子刘大姐途经104国道韩庄段时,被一辆飞驰而来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伤,当场休克。该车驾驶员王某,拨打了120救护车,经初步诊断刘大姐头部、胸部受伤严重。后经长期治疗,刘大姐仍旧没有苏醒迹象,张大哥要求为妻子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刘大姐因交通事故导致植物人状态,构成一级伤残,属于完全护理依赖,同时因交通事故致胸膜粘连,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大姐无责任。

这场交通事故引发的悲剧犹如晴天霹雳,打破了这个原本幸福平静的家庭。躺在重症监护室治疗的刘大姐苏醒遥遥无期,她的家人也始终不愿放弃治疗。见刘大姐受伤严重,一开始配合治疗的肇事方也不愿再继续支付医疗费用。为了给妻子治病,张大哥一家已是负债累累,无奈的他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诉至微山法院,请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67万元。

受理案件后,微山法院民一庭法官发现,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张大哥单方委托,如果开庭审理的话,保险公司极有可能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这样案情就会再次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审期的延长对于急需医疗费用的张大哥一家家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而对于肇事方而言,处于植物人状态刘大姐的医疗费、护理费的支出将还会无限增大,考虑到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远在安徽,多次出庭也会增加其相应负担。为降低双方的诉讼成本,尽早结案,法官们决定先对本案进行调解。

法官们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多次与双方联系,听取张大哥、肇事者、保险公司各自意见,但是三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严重,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后经法官耐心劝解,最终三方达成协议,由肇事方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08万元,并在一周内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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