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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雨夜行路两次被撞 法院判保险公司和车主共同赔偿

济南日报 2012-07-28 13:22 大字

■记者李朕葳通讯员关在峰盛兆林

俗话说,“福无双至,祸不单行”,两年前,微山县的赵女士在穿越马路时,不幸被两辆车撞伤、碾压,经过抢救和长时间住院治疗后,历经苦痛的赵女士将两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微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两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赔偿83365.50元、85365.50元,两车主连带赔偿70956.51元。

雨夜行路接连被撞

2010年9月2日晚上20时许,天空下着雨,一辆本田轿车沿微山县戚城街由北向南行驶,一辆相向行驶的汽车突然打开远光灯,本田车驾驶员崔某眼前瞬时出现了“盲区”,躲闪不及将穿越马路的王某和赵某母女两人撞倒,王某当场休克,赵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司机崔某停下车立马拨打了120和122。然而没有在马路上设立警示标志的他,怎么也没有想到,在等待救护车和交警部门处理的时候,受伤的赵某会再次遭到伤害。

事故发生几分钟后,一辆桑塔纳轿车由北向南而来,试图变道从左侧穿过,由于速度过快,并没有注意到受伤躺在路中间的赵某,赵某再一次被撞。

后经医院诊断,车祸造成赵某全身多发伤和骨盆骨折,治疗204天后才出院,医药费也花了7万多,后经鉴定赵某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微山县公安局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崔某、蔡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连环事故共同赔偿

在这起连环事故中,两辆车分别造成同一人伤害,不同于一般的交通肇事,因此,崔某和蔡某以及双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认定上存在很大分歧,本以为能快速获得理赔的赵某却迟迟拿不到赔偿。无奈之下,赵某一纸诉状将崔某、蔡某和两家保险公司同时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四被告各执一词,被告崔某辩称,原告自身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被告蔡某再行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蔡某辩称,本案不是共同侵权,原告受伤先是由被告崔某造成的,事故发生后未设置明显标志,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被告崔某所投保险公司辩称,受害人原告赵某伤情是由第一、二被告共同造成的,应由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蔡某所投保险公司辩称,该事故不是共同侵权,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崔某、蔡某在对原告的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无责任。被告崔某、蔡某应对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生效后,两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连环事故中两肇事者应共同赔偿

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微山法院民一庭庭长李明芝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连环事故造成原告的同一损害结果,并且崔某和蔡某的责任难以区分,因此应该承

担连带责任。

由于肇事双方的车辆都投保了交强险,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所以两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崔某、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主、保险公司4被告应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278687.51元,扣减已给付的39000元,由两保险公司分别赔偿83365.50元和85365.50元,被告崔某、蔡某连带赔偿70956.51元。

经过微山法院的公正审理和依法判决,赵某终于得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肇事双方也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是,两场车祸带给受害方肉体上的苦痛和精神上的创伤,则是金钱远远不能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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