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结果异议权利告知书马林晓我局收到济宁市中级
评估结果异议权利告知书
马林晓:
9月 1日,我局收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行终字第 115号、(2015)济行终字第116 号判决,裁定“撤销被上诉人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 2012年7月 5 日作出的泗建房拆裁许字[2012]107 号、泗建房拆裁许字[2012]108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第一项,并责令被上诉人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该项重新作出裁决。”据以上内容,依据相关法律,现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据(2015)济行终字第115号、(2015)济行终字第116 号判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你已收到泗水县公安局片区范围内你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你依法拥有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期限为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
特此告知!
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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