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贼抢百余元 换来半年刑拘
■本报记者李朕葳通讯员李静
近日,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飞车抢夺案,飞贼张某、石某分别获刑6个月。
2012年9月21日10时许,孙女士骑电动车外出,行驶至红星东路与火炬路交叉口时,两男子骑摩托车趁孙女士不备,将孙女士放在电动车筐里的一女式挎包夺走,包内有现金83元和三星牌手机等物品。作案得手后,两名男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同日11时许,在太白东路大桥东500米处,刚刚作案得手的张某、石某二人趁魏女士不备,用同样的手段,将魏女士的挎包夺走,挎包内有现金112元和其他物品。不久,张某、石某被附近的巡逻民警抓获。据二人供述,张某为泗水县人、石某为兖州市人,均为农民。
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判决被告人张某、石某犯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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