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连续13年 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近日,按照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济宁市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市直、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由原来每人1211元调整至1384元,增加173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085元调整至1240元,增加155元。这是济宁市连续13年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此次调整将惠及8000余名失业人员。
根据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者,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城镇企事业单位人员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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