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妻亡是否担刑责?,交通肇事致妻亡是否担刑责?
□本报记者董建新本报通讯员刘默儒
近日,陵城区陵城镇崔帽头村崔某驾驶轿车带妻子郭某回家探亲,车辆沿陵城区北外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马家村东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并起火燃烧。事故造成崔某受伤,郭某抢救无效死亡。经对崔某抽血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12mg/100ml,为醉酒驾驶。经公安机关认定,崔某逆向行驶且醉酒驾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后,崔某积极赔偿,且取得妻子家人谅解。但他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陵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最终法院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件
妻子家人出具谅解书,法院仍判刑
崔某家人认为,其交通肇事虽然造成妻子死亡,但事后其妻子父母已原谅崔某,且向法庭出具了谅解书,司法机关应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陵城区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只要构成一人以上的死亡事故,死者不管是不是肇事者的亲属,肇事者都构成交通肇事罪。崔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导致自己妻子死亡和自己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素,所以即使受害人亲属不追究肇事者责任,法院也理应依法惩处。
解析
交通肇事应被追责,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与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相比,近亲属死亡案件中肇事者的身份具有多重性,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既是危害行为的实施者,又因其与被害人的亲属关系,成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既要接受刑事制裁,又要继续承担被害人未尽的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
被告人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崔某取得了妻子家人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交通肇事,害人害己。崔某因缺乏安全防范意识酿成大祸,安全驾驶需牢记,一个疏忽大意就可能造成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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