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男子触电坠亡 获赔16万

济南日报 2013-10-22 07:25 大字

■本报记者李朕葳通讯员屈庆东

曲阜某装饰公司雇员张某,在安装户外广告牌时,由于操作不当,触碰到了高压电线坠落身亡。近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供电公司上诉,维持曲阜市法院一审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张某家属160190元。

2011年5月,曲阜某装饰公司雇员张某,在房顶安装广告牌时,作业用的铁棍不慎触碰到了高压线,触电后的张某在房顶坠落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最终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认定张某系电击后高处坠落造成的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张某家属一纸诉状将供电公司和高压线使用单位某干休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70%,共计509028.5元。

曲阜审理后法院认为,张某触电死亡与供电公司经营的高压电线路之间存因果关系,供电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干休所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在高空、高压下作业触电身亡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曲阜法院判令供电公司承担张某死亡产生经济损失的30%,共计160190元。一审判决后,供电公司向济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高压线路的出资人干休所承担赔偿责任。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60190元。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汪忠玲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是供电公司是否应当对张某的触电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从事高空、高压作业时触电死亡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其死亡后果与其接触供电公司经营的高压电线路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供电公司上诉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供电营业规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为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适用原则,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确定责任承担。

新闻推荐

“打工回来,正好可以免费体检”

点击查看原图点击查看原图■见习记者孔海亭通讯员梅花兰玉杰今年年初,曲阜市出台全民免费健康查体实施意见,曲阜市民进入到“全民免费体检时代”。...

曲阜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曲阜市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