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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四轮车”肇事按机动车判赔

济南日报 2013-05-28 09:20 大字

■本报记者苏茜茜通讯员邱茂盛代翠玲王洁

曲阜市民毛某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将人撞倒后驾车逃逸,最终致使伤者抢救无效死亡。日前,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毛某批捕。

不用挂牌、不用考证就可以驾驶,既可以享受轿车般的舒适,还不用担心违反交规被查,犯罪嫌疑人毛某正是看上了这一点,在曲阜一家电动车专卖店买了一辆电动四轮车。4月30日20时许,缺乏四轮车驾驶技能的毛某酒后带着妻子沿尼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孔子大道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步行过马路的靳某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车速较快,致靳某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毛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为机动车,这起交通事故由毛某承担全部责任。

近年来,随着电动车行业的飞速发展,机动车道上涌现了出一批老年代步车、老年观光车等四轮电动车。由于大多数驾驶员未经过正式培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极可能承担与机动车相同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尽管相关政策还未正式出台对此进行规范,但在等待政策出台的同时,四轮电动车驾驶员们更应遵守交通规则,以免酿成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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