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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桂磊许燕本院受理原告杨兆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山东法制报 2010-08-11 12:26 大字

胡桂磊、许燕:本院受理原告杨兆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汶民一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汶上县人民法院

渠慎林:本院受理的渠秀云与冯知云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济民终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玉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任商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陈华伟:本院受理原告姜国社诉你和李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回重审)一案((2015)任民重字第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济宁迪拓路面养护机械有限公司、戴建国、何亚军、山东浩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为举证期限。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许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王瑞霞、王存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共青团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任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6088元及利息、滞纳金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刘守柱: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周华与原审被告刘守柱,第三人刘传柱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审原告周华不服(2014)梁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梁山县人民法院

山东镇源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山海力工贸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梁商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单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梁山海力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3800元。限你单位在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梁山县人民法院

周广明:本院受理原告宋兰东诉周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梁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梁山县人民法院

王可伟、刘红梅、孔祥正、张如臣、王世运:本院受理原告闫现如诉王可伟、刘红梅、孔祥正、张如臣、王世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梁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梁山县人民法院

侯升才、王月菊:本院受理原告侯士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二被告偿还欠款65000元及利息2340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梁山县人民法院

徐承会、苑举学、李洪林:本院受理原告孟凡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曲王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王庄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曲阜市人民法院

陈其恭、彭冬菊、马红庄:本院受理原告杨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曲阜市人民法院

李顺新:本院受理原告陈广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邹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峄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蒋化敏:本院受理原告刘祥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邹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峄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李作良:本院受理原告郑成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邹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宿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王永磊:本院受理原告李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邹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宿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王宪玉:本院受理王守富申请执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于2010年8月11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由于你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邹执字第635-3号执行裁定书,对你所有的位于邹城市孟子小学南街西头第一房产一套予以查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王亚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邹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峄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朱建勇、周秀惠:本院受理原告牛永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邹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中心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张立宝:本院受理申请人高绪党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邹执字第249号执行通知书及(2014)邹民初字第2839号房屋查封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邹城市人民法院

孙芝敏、张新铭:本院受理原告王美森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邹城市现代实验学校:本院受理原告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计小筛:本院受理原告邹城市民基经贸有限公司诉你和邹城市龙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邹城市张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赵守金、邹城市明阳昊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邹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史作清:本院受理原告孙玉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邹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宿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杨春兰: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民诉被告杨春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民初字第1907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乡县人民法院

李曼:本院受理原告张绪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乡县人民法院

杜忠民、寻克举:本院受理(2015)金民初字第138号原告邵大利诉你们、周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判决后,被告周洪英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

金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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