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享单车乱停乱放说“不”

济宁晚报 2021-12-09 08:13 大字

本报记者 李胜男通讯员 杨同霞

11月22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监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琵琶山路进行巡查时,发现某公司的共享单车在多处存在乱停乱放的现象。由于该公司没有采取措施改正乱停乱放行为,城管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和调查取证,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根据新修订的《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对该共享单车公司处以每辆五十元共计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条例》于今年9月30日施行,针对目前济宁市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现状和管理困难,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填补了此前共享单车管理空白。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共享单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要求,将企业运行平台数据接入城市运行服务平台,合理配置运营和维护人员,引导使用人规范停车,及时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不得影响城镇容貌。违反前款规定,共享单车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车辆停放,影响城镇容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未规范停放的单车数量,处以每辆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新《条例》的实施,有助于督促共享单车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提高济宁市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治理成效,促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让城市环境更温馨、有序、整洁、宜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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