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优先 防治结合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今起正式施行

济宁晚报 2021-03-01 07:57 大字

日前,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为推进济宁市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提升济宁市水环境管理水平,《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2月29日经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定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济宁市水系发达,境内南四湖是北方最大的淡水湖泊,直接入湖河流53条;梁济运河和南四湖是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与调蓄水库,济宁市水生态环境直接关系到南水北调的水质安全。近年来,济宁市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南四湖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南水北调水质和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但随着济宁市进入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水环境保护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面临日益凸显的水环境问题,迫切需要一部地方性法规来细化上位法规定,弥补上位法宏观性强、微观性不足缺陷,将多年来济宁市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积累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该《条例》从起草到出台历时八个多月时间,其中包括总则、水环境管理、水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计76条。紧密围绕济宁市水环境复杂多样、水环境质量标准高等地方特点,突出“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立法理念,在篇章结构上采取了“先保护,后防治”的逻辑顺序,推动水环境治理工作关口前移、防微杜渐。既保证了中央与地方的水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高度统一,也符合各地水环境保护立法设计的主流趋势。《条例》内容体现出“五个明确”和“五个强化”:明确了水环境管理职责分工、给排水管网建设保护、南四湖水质水量预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五项重点措施;在地下水资源保护、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水质净化、再生水利用、农业农村领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方面进行了“五个强化”。

该《条例》是济宁市2020年唯一的一部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对推动全市水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促进济宁市水环境质量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报记者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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