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安局关于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济宁日报 2021-02-02 08:08 大字

为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2020年7月25日发布实施的《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济宁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济宁主城区北至北二环——杨家河路、东至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

(二)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一线以北。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202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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