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怎么管?谁负责? 《办法》告诉你

济宁晚报 2021-01-21 08:21 大字

本报记者 刘菲

昨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市政府制定的规章《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贯彻落实措施做了相关解读。

《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12月26日以市政府令第70号公布,即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四大亮点规范管廊建设管理

确定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范围

《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2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城市工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

明确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监管责任

《办法》明确市住建局作为综合管廊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和综合管廊建设年度计划,负责综合管廊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综合管廊规划与建设提出要求

《办法》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各区按照市专项规划组织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同步配套建设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手续。

对管理运营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管线入廊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了入廊管线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管线入廊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的确定;明确了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和安全运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三个方面

促进综合管廊发展

《办法》鼓励城市综合管廊市场化运作。

《办法》第六条规定,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办法》促进先进技术在综合管廊建设中的应用。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鼓励在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中应用精确测控、示踪标识、无损探测与修复、非开挖、物联网监测和隐患事故预警等先进技术。

《办法》保障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管理运营。

《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分别对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人员进入综合管廊、综合管廊管护从业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第五章明确了违反办法的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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