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
本报济宁讯(通讯员刘贵超)为深刻贯彻“放管服”决策部署、“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纾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去年以来,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试点先行、总结推广”的原则,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完善“标准地”出让制度措施。同时,积极联合市发改、工信、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推进,以最大力度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
规范“标准地”供应标准。明确“标准地”环境保护、准入行业、能耗、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规划条件(容积率、建筑系数)、建设条件、履约保证、违约责任等各项标准,严格按照各项供应标准进行工业项目用地供应。
建立“标准地”约束机制。将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标准纳入标准地使用协议。明确按期达到约定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标准的奖励措施,划定未按期达到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标准的违约责任;加强工业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建立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优化“标准地”供应程序。供地前完成储备土地登记,达到“净地”条件。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与矿业权人依法签订压覆补偿协议。将生态环境、发改、住建、财政、税务、能源等部门依法依规提出的要求统一纳入标准地使用协议。工业项目不动产权登记按照建设期、投产期、达产期分阶段管理。
鼓励“标准地”灵活供应。工业项目用地采取租赁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租赁期前2年内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的,在第3年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仍未达到要求的,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要求清除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租赁期内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的,依申请即时转为出让方式用地。
完善“标准地”保障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扎实负责容积率、建筑系数及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的监督工作,下属有关部门严格压实落实相关职责。联合市发改、工信、财政、税务、生态环境、住建、商务、投资、能源等部门配合实施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工作,以最大决心、最强力度扎实推进“标准地”改革。
在“标准地”改革攻坚工作的有效推进下,济宁市2020年全年共出让工业用地323宗962.62公顷,其中134宗501.44公顷以“标准地”出让方式供地,面积占比为52.1%,完成年度“标准地”改革目标;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出让工业用地223宗804.43公顷,其中124宗485.83公顷以“标准地”出让方式供地,面积占比为60.4%,完成年度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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