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未挂牌 开出首张罚单 交警提醒:行经路口要按照信号指示通行

济宁晚报 2020-09-02 07:20 大字

本报记者李胜男通讯员段文

连日来,济宁市公安交警全力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攻坚冲刺行动,通过设置固定点、流动点,依托岗区、交通劝导站、人员密集的广场、商场等设置挂牌服务点,极大方便了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挂牌业务。从昨日起,全市交警开始开展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专项整治行动,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9月1日上午,高新区交警在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进行检查时,在洸河路与科苑路交叉路口对一辆未登记却上路行驶的电动车现场开出20元罚单,这是高新区交警对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罚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据悉,交警部门会在各固定网点和流动路口设补挂点,目前已不再受理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电动二轮车临时号牌备案登记业务。临时号牌实施过渡期管理,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日常骑行中,大家要将车牌悬挂于车身尾部正中位置,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出行“三要五不要”:要按规定悬挂号牌,要戴好安全头盔,夜间行车要亮灯;不要安装遮阳伞、挡风被、连体手套,不要违法载人,不要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要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不要逆向行驶。

为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行车秩序安全畅通,交警提醒各位电动自行车车主,骑车出行时,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经路口时,要按照信号指示通行。

延伸阅读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第二十四条,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第二十八条,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第七十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希望大家可以依法挂牌,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共建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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