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市将有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违反条例受到处罚的可自愿申请社会服务
本报记者 万德龙
近日,《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
《条例(草案)》明确了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的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公共交通行为规范、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社区文明行为规范、家庭文明行为规范、生态文明行为规范的相关内容,囊括生活的方方面面。
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公民应当尊师重教,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协助教师做好学生的教育培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教育教学秩序。经营者不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开设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营业场所、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以及以人流、性病治疗业务为主的诊所。中小学生不得将个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带入课堂;不得在校园内外实施恶意或蓄意通过肢体、语言文字、网络等手段对其他学生造成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的校园暴力、校园欺凌行为。
此外,不文明行为中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本条例还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违规吸烟人员处二十元以下罚款;在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驾驶员发放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在路沿石与道路台阶处私自设置上下坡通道、搭建通行辅助物占用道路资源,在公共道路私自设置地桩,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驾驶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或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处五十元罚款等。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应当受到五百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申请人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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