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发布“3·15”旅游消费提示 慎进“老乡店”,远离“零团费”

济宁晚报 2019-03-18 10:19 大字

本报记者 刘伟栋

开春以来天气变暖,很多人都早早地做起了出行计划。但面对各地的消费陷阱,大家该注意些什么呢?近日,市旅游监察支队发布“3·15”旅游消费提示,提醒大家谨记以下注意事项,度过一个完美假日。

提示一:出游选择合法的旅行社

选择合法、优质、诚信的旅行社可以使旅游者放心明白。

提示二:签订好旅游合同

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规定,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日后因约定不明确而发生纠纷。

提示三:警惕旅行社业的潜规则

旅游者如遇到旅行社加收额外费用,可直接拒绝;已经缴了额外费用的,要保留相关证据。遭遇潜规则的旅游者可向省、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提起投诉或举报。

提示四:防止陷入零负团费陷阱

旅游费构成通常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景点门票、导服费、旅行社利润等。旅游费低于成本价,旅行社就会以诱导强迫购物、增加自费项目来弥补亏损,旅游者不要贪图小便宜,应当理性消费,防止陷入“零团费”的陷阱。

提示五:购物慎防“老乡店”陷阱

以老乡套近乎购物是个别购物店诱导旅游者消费的一种方式。其表现形式是购物店老板见到旅游团后,首先假装与旅游团团员是老乡,是因为“老乡”关系才“成本出售”,“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说得游客慷慨解囊,疯狂购物。

提示六:旅游购物要慎重

一是多比价格。购物前多走多看,货比三家;二是购买高档商品要有备而来。了解拟购商品的价位、款式、成色和计量方法,才能买到物有所值商品;三是核查单据。付款前,确保交易时与售货员做出的口头承诺都清楚列明在发票上;四是检查商品。确保货品完好无损,配件齐全。特别注意提货时防止货品掉包。

提示七:要注意旅游安全,增强保险意识

旅游者参团旅游时,最好为自己选择购买旅游意外险。因为旅行社责任险并不包揽一切,旅行社并不负责赔偿因游客自身责任发生的事故赔偿。

提示八:依法理性维权

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或旅游纠纷时,旅游者不可采取过激行动,人为扩大事态或纠纷,致使旅游活动不能顺利进行。当发生纠纷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要把旅行社过错发展为双方过错。完成行程后,旅游者可向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提起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提示九:倡导文明出游,理性消费

旅游者在出游时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在旅游地购买纪念品,应该具有“一分价钱一分货”的观念理性消费,避免盲目、冲动。在境外购物尤其应该谨慎,不建议购买金额较高的珠宝首饰。购物时应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较大商场,并索要购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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