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企业三年内禁止申报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补助

济宁晚报 2019-03-12 10:00 大字

本报记者 刘锐 通讯员 张守元

日前,记者从市科技局获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宁监管分局联合发布修订后的《济宁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在继续保留省、市、银行风险共担模式的基础上,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支持企业的范围、有关利率上浮的比例、贷款备案额度、贷款年限、风险补偿节点等作出优化与调整,助力企业破解融资难题。

《管理办法》中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由与相关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提供,专门用于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科研活动的信贷资金。贷款对象为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贷款。此外,《管理办法》指出,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旨在适应金融资本市场变化,调动合作银行的积极性。贷款备案额度调整为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年度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为便于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周期自行选择贷款期限,降低财务成本,贷款期限由原1年期(含1年)以上修改为3年期以内。

值得注意的是,发生了代偿、补偿或者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相关项目贷款的企业,三年内禁止申报各级财政性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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