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复小额取款,被行拘并无不妥
□史洪举
据报道,2月11日,山东济宁市的冯某,因信用卡在5个月内交易1800多次,被设为异常账户,仅限柜面交易。冯某不满,便在柜台频繁小额支取29笔。民警劝阻时,冯某变本加厉“一百一百的取换十块十块的取”,最终被拘留5日。
梳理媒体的报道可知,一些人因发泄怨气而频繁连续取款的事件时有发生,多数经过银行方面劝解了事。冯某因此事被处以行政拘留尚属首次。对此,网友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以扰乱单位秩序对其拘留并无不妥之处。也有网友认为储户享有取款自由的权利,取钱是合法行为,不能因为取的钱少了,取钱次数多了,就变成了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取款自由固然是储户不可剥夺的权利,但这并不是无视规则,随意扰乱秩序,挤占公共资源的幌子。
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其中,取款自由主要指储户在存款额度内取多少款,什么时候取款,用途如何,均由储户自己决定,储蓄机构必须及时兑付,不得横加限制或干预。
但需要注意的是,任何自由都有法律界限。在银行存取款,本质上属于民事行为,需要受到民事法律的约束。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律原则即“禁止权利滥用”,民法通则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在存款额度内,储户短时间内频繁支取小额现金,显然是一种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一般来说,普通人根本不会如此频繁地在短时间内一百元一百元地支取,除非像涉事男子那样心存报复或无聊滋事。这并非单纯的办理正常业务,而是以“取钱”为名撒怨气,同时扰乱了金融机构的办公和经营秩序,并影响其他储户的业务办理。
当然,作为面向不特定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理当具有一定的包容度,妥善应对各种各样的服务对象。执法机关在执法时也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不宜上纲上线,随意启动拘留的处罚措施。但具体到该事件上,实在不能怪银行和执法机关过于苛刻,只能说涉事男子毫无规则意识,咎由自取。
现实中,往往还有这样的事例:其一,有商贩或公交公司工作人员持大量的一元硬币到银行办理储蓄业务,银行往往需要多个工作人员耗费大量时间方可办理完毕。其二,有人闲着无聊在ATM机上一百元一百元地频繁存取款,或者胡乱捣鼓ATM机。此两种情形,谁也不会将其作为扰乱秩序的违法行为来看待。
而济宁的这起事件中,涉事男子的行为无疑就极不正常。其在信用卡被银行限制交易后,不是以正常方式解决。而是以在柜台频繁支取100元的极端方式来“刁难”银行,并妨害其他储户正常办理业务。关键是,假如民警前来劝阻后,这名男子不但没有停止自己的做法,反而变本加厉的直言“一百一百的取换十块十块的取”。如果他能及时纠正这一行为,也不至于升格到治安违法,可见其对规则、法律及劝告持藐视、抵制、戏弄、对抗的态度。
由此,综合各种主客观因素,对涉事男子予以拘留并无不妥之处。虽然取钱本身是合法的,但此时的“取钱”已沦为行为人扰乱单位生产、营业秩序的工具和手段。这也说明,权利是有边界的,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逾越边界而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正当权利。否则,所谓的行使权利也就变成了撒泼耍赖,既不文明,也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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