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城区正月十六起禁放烟花爆竹

济宁晚报 2019-02-15 10:37 大字

本报记者 盖鸣霆 通讯员 万艾东

按照《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城区自正月十六起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主城区淄矿集团铁路专用线以南,东外环路以西,临菏路以北,105国道向南至济宁大道向东至滨河路向南一线以东;

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日兰高速一线以北。

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仓库、停车场;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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