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建小区须配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记者孟一报道
本报济宁讯11月6日,记者从济宁市民政局获悉,日前,济宁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济宁市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出台,明确提出新建小区须配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办法》要求,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4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对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居住区配置养老设施工作应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此外,养老设施未按规定要求配建或设计标准不达标的新建住宅小区规划部门不予以竣工规划核实,住建部门不予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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