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起,济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当月缴存公积金,当月还房贷
本报济宁10月28日讯(记者于伟)26日起,济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市民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不能再一次性提取,可以把账户内的余额冲减公积金贷款本息,也就是提前还贷。此外,市民要用公积金还房贷,需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当月缴存的公积金,可委托公积金管理中心当月还房贷。
政策调整后,取消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除以同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外,不得以其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冲减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冲减金额不得超过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满足《济宁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条件的,可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委托提取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贷款。
举例来说,由于一直未提取公积金,市民王先生公积金账户有20000元,按照现有政策,他不能直接提现20000元,而是可以在账户内把钱一次性冲减公积金贷款本息,也就是提前还贷。另外,也可以放资金在账户,办理委托提取,用于每月还房贷。
按照《济宁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委托提取还贷是指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直接冲减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本息的行为。
要办理委托提取,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要处于正常状态且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委托人信用良好,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现象;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符合办理条件的,委托人携带身份证,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即可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公积金中心按照协议约定划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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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委托提取每月还贷先扣账户钱,再扣银行卡
按照规定,办理委托提取还贷后,采用固定还款日还款方式的,划转时间为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采用对日还款方式的,划转时间为正常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
委托提取还贷每月冲抵金额等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本息。
具体操作上,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合计超过当期还款额的,优先扣划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存储余额合计不足1个月还款额的,委托人须及时主动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中存足资金,继续通过贷款承办银行代扣还贷。
委托人要明确扣款顺序。第一委托人作为资金划转的第一顺序人,每月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按《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确定的委托人顺序依次进行划转。
如市民王先生的公积金账户,每月个人及单位共缴存800元,每月需还房贷2000元,等到每月的还款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先从账户扣划800元,另外的1200元还是继续通过贷款承办银行代扣还贷。这也就意味着,市民王先生每月需在银行卡存足1200元即可。
本报记者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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