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2018 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济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审核 2017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济宁日报 2018-08-08 09:41 大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和《济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济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综〔2018〕19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现将济宁市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其中,驻任城区的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开区内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缴费期限

保障金实行按年缴纳。申报缴费期限为2018年10月31日前。

五、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为准。其中,驻城区的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开区内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平均工资指济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六、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也要进行申报。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七、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济宁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八、减免缓缴政策

(一)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违章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十、政策咨询

对于保障金申报缴款等方面的问题,用人单位可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对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方面的问题,用人单位可咨询当地残联。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日

根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关于印发<济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综〔2018〕19号)文件精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驻城区的市属及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开区内的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及地点

审核时间:2018年8月31日前

审核地点:济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济宁市小教场街10号,市政府南50米路西)

联系电话:2885578

三、需提供的资料

1、加盖公章的《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3、2017年度在职残疾职工的工资发放证明(连续六个月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2017年度为在职残疾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可在社保网站打印或到社保部门开具证明),原财政代扣单位可提供在职残疾职工编制卡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在职残疾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关说明

1、本通知中涉及的表格可到市残联网站下载或到审核地点领取。下载网址:http://jining.sddpf.org.cn/。

2、用人单位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须如实填报,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报表及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济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2018年8月2日

济宁市物价局

关于召开济宁城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的公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拟于近期(具体时间另行公告)召开济宁城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本次听证会由济宁市物价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听证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征集名额

(一)听证会参加人。本次听证会参加人共22名,其中消费者10名,经营者2名,其他利益相关方1名,专家、学者2名,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各1名,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人员5名(市财政局1名,市交通局1名,市质监局1名,市消费者协会1名,新闻媒体1名)。

(二)旁听人员5名。

(三)新闻媒体4家,每家选派1-2名记者。

二、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产生方式

(一)听证会参加人

1、消费者。主要采取自愿报名、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报名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随机选取确定参加人。为保证听证会参加人中的消费者满额参加听证会,将按顺序另外随机选取3名消费者作为本次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的候补人员。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时,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消费者直接确定为听证会参加人,剩余的名额委托济宁市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推荐产生。

2、经营者。由交通主管部门推荐产生。

3、专家、学者。由济宁市物价局从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中聘请产生。

4、听证会参加人中的其他利益相关方,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人员,委托相关部门、单位推荐产生。

(二)旁听人员采取自愿报名、按报名顺序选取的方式产生。

(三)新闻媒体采取自愿报名、按报名顺序选取的方式产生。

三、报名条件

(一)听证会参加人中的消费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能够真实地反映意见;

3、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议事和语言表达能力;

4、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政策;

5、能够按时全程参加会议,遵守听证会纪律;

6、同意公开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必要的个人信息。

(二)旁听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听证会纪律。

(三)新闻媒体以单位名义报名,派记者持有效新闻证件出席听证会。

四、报名办法及报名时间

消费者参加人、旁听人员和新闻媒体报名者请如实提供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详见报名表,可到济宁市物价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jnwj.jining.gov.cn/)。

具体报名方式:

(一)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28日下午5时前(周六、周日除外),携带报名表、本人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到济宁市物价局综合法规科报名,联系电话:2967463。

报名地址: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中路13号市政府2号办公楼市物价局综合法规科。

(二)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28日下午5时前(周六、周日除外),将报名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以收到时间为准)报名,传真电话:0537-2967766。

收件人:济宁市物价局综合法规科,邮寄地址: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中路13号市政府2号办公楼市物价局综合法规科。

(三)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28日下午5时前(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名。邮件主题:“价格听证”,请报送填写好的报名表,并附本人身份证扫描件1份(请确保身份信息清晰可辨),报名邮箱:wjj2967463@163.com 。

特此公告。

济宁市物价局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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