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山东法制报 2018-07-31 16:37 大字

2018 第 9 号

济宁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陈维强于2018年6月 19日以“陈维强于2018年5月 18 日11 时左右在维修车间被降落举升机砸伤左足。”为由,向我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你单位举证相关证据材料。请你单位于 2018年 8 月6 日前将有关证据材料(单位意见,书证、物证、音像资料等)送达我机关。

地址:济宁市红星中路 20号(演艺集团大楼 308 室)

电话:0537-2966769

济宁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 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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