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用地用矿 动工即拆

济宁晚报 2018-06-21 09:39 大字

为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济宁市严格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发建设、开矿、开垦、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各类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征地审查,不得办理供地手续,不得办理各类延续、变更等手续。

“对于涉及保护区内的征地审查、设施农用地备案、临时用地手续办理、土地综合整治立项实施等事项办理,事前须征求环保部门的意见。对保护区内的各类矿业权,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要求,依法有序退出。”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统筹做好自然保护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主体责任。此外,严格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发建设、开矿、开垦、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要求。对各种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相关活动,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限期进行生态整治修复。(本报记者满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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