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济宁日报 2018-06-20 09:03 大字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出台《济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开展年度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考核重点是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情况、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情况、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情况、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情况、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联合信用惩戒情况,以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等情况。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得分排在全市前五名的,考核等级定为A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的;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等四种情况,考核等级定为C级。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考核结果将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交有关部门实施问责。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将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将对该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切实推进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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