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收政策有疑惑? 听税务局的权威解答怎么说!

济南日报 2018-05-23 09:19 大字

■本报通讯员黄经纾商彬

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税收政策,充分享受到改革红利,济宁市市区国税局相关负责同志针对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问: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

答:按照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提醒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为促进税率调整政策的落实,在维持原申报表基本结构和栏次不变的前提下,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个别栏次的填报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方面,是将申报表中原来的17%项目、11%项目的栏次名称相应修改为16%栏次、10%栏次,停用“13%税率”的相关栏次。另一方面,考虑到纳税人可能会出现申报以前所属期税款的情形,相关文件明确,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在相关栏次中。简单来说,从6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如果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

问:建筑企业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税率调整后如何开具发票?

答:税率的适用是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全一致的,发票的开具也一样。有些建筑合同可能会跨越5月1日税率调整这一时间点,但是,不影响纳税义务发生的确定。即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按照原税率计税并开票;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税率计税并开票。因此,如果是在5月1日以后提供的建筑服务,即便合同是在5月1日前签订的,也应该按照10%的税率计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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