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法院强化理性宣传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执行难

大众日报 2018-04-04 11:18 大字

□记者尹彤通讯员王法瑞周宁宁报道

本报济宁讯近日,兖州法院办理了一起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的案子。

2016年12月1日,兖州区新兖镇牛屯村村民丁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某驾驶的宝马车受损,认定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需赔偿宝马车主维修费用共计69100元,当时这笔费用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给宝马车主孙某,随后保险公司又向兖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某承担这笔费用。2017年10月17日,经法院判决,被告丁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保险公司赔偿款69100元。但判决之后,丁某却迟迟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兖州法院执行法官通过银行系统,未发现丁某及其家人名下有存款,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也未发现丁某及其家人名下有房产。3月20日,执行法官来到(牛屯村)丁某家里,发现丁某家可谓家徒四壁,没有一件可供执行的财产,家里甚至连一个电灯都没有。丁某只靠拾破烂为生,老伴也是常年服药,一个女儿也早已出嫁。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丁某家庭确实困难,没有履行能力,并不是逃避规避执行。对此案件,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时候,再恢复案件的执行。

兖州法院执行局局长谭丽红解释,在执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能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法院给群众开了张“法律白条”,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其实,“执行不能”并不等于“执行难。”

兖州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瑞山表示,为让群众更了解执行工作,兖州法院下一步会注重开展理性宣传,厘清“执行不力”与“执行不能”的界限,向社会说明情况,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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