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堆乞讨,真假乞丐已被『职业化』 路遇乞讨者,这手该不该伸
本报记者 苏茜茜
春节期间,城区出现不少乞讨人员,其中有多少为职业乞讨,成为市民关心的问题。昨日,记者跟随市第一救助站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城区不少乞讨人员都来自外地,其中部分无法分辨是真乞讨还是假乞讨。究竟该不该伸出援手帮助街上的乞讨人员,引起市民热议。
摆摊乞讨:
慌忙离开,拒绝救助人员援手
在古槐路某医院附近的天桥下,工作人员发现一名乞讨男子。不少过路市民向他主动伸出“援助之手”,一元、十元、五十元不等,男子面前的乞讨盒已经装得满满。从天桥上往下看,男子的前面摆着一张红纸,上面有照片和文字,大致意思为:男子儿子患有脑癌,一家人入不敷出,希望好心人施舍,救救自己的孩子。不一会儿,原本跪在地上的男子突然抬起头,在看到救助站工作人员时,他慌忙收拾起乞讨盒准备离开。“我不需要,不需要!”当救助站工作人员来到男子身边,询问是否需要帮助时,他连连摇头表示拒绝。
据医院门口的保洁人员介绍,该乞讨人员在这里乞讨已有近一周,白天铺上一张纸坐在天桥下,一旁的播放器还不停地放着悲凉的音乐。“医院门口这些年从未间断过(乞讨人员),他们多半是外地人,但若真有困难,为啥还要一待就是大半年?”这位保洁人员告诉记者,一到晚上,这些人就住在周围旅社。有时不在固定位置乞讨,有时还会随便逛逛。
在这名男子对面不远处,还有一对年轻夫妇带着襁褓中的婴儿一同乞讨。“孩子什么毛病不知道,但这快一年的时间了,也没见他们带着孩子看病,而是每天抱着孩子在路边要钱。”果不其然,不一会儿,在天桥的另一侧出现了一对年轻男女。男子怀里抱着一名婴儿,坐在马扎上,身前同样摆着一张求助纸。救助人员上前询问情况,据年轻男子介绍,他们来自河南,在男子提供的病历上显示,襁褓中的婴儿患有血管瘤。“你们真的有困难可以向当地政府反映,另外,现在流落济宁,若需要我们救助部门提供食宿、车票,我们会无偿对你们进行救助。”市第一救助站站长李兵邀请男子前往救助站接受救助,遭到男子当场拒绝。
敲窗乞讨:
穿行车流,难保安全还阻交通
前段时间,不少车主发现,济宁市多处十字路口附近,一些六七十岁的老人在车流中乞讨,不少车主反映,这样既影响交通,老人的人身安全也没保障。在记者跟随市第一救护站工作人员沿街巡查时,发现在太白路有一位乞讨老人,老人称,自己从甘肃来,村里来了不少人。市第一救助站工作人员表示想把他们带回站里,并免费提供回家车票,但被拒绝。
“不用,我们人多,可以自己回家。过几天我们就走了。”无奈之下,工作人员只能提醒老人如此行乞不安全,希望他尽早回家。市救助站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发现,济宁市近年来经常会有从甘肃前来的六七十岁的老人,主要靠路上擦车或直接伸手要钱乞讨为生。
各方观点:
难辨真伪,有市民只愿给物品
针对街头乞讨行为,市民是怎样看待的呢?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
“带着小朋友在身边,给的话觉得是被骗,不给的话又不知道怎样和孩子说。”市民何女士是一位热心公益的志愿者,以前她经常会把零钱捐给路边乞讨者,但自从发现熟面孔越来越多后,她就变得迷惘了,有时考虑到孩子才偶尔施舍。市民黄先生虽然也会献爱心,但他每次都是拿食物、衣服等东西:“不知道哪些是职业乞讨,所以只送东西,不给钱。”
对于职业乞讨人员的问题,有人建议,应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让真正困难的人员得到救助。对部分被救助人员不愿接受救助、屡助屡拒甚至涉嫌以乞讨为职业骗取钱物、谋取非法利益等问题,应加强整治。公安、城管、民政等相关部门必须多措并举,主动作为,积极联动。未来的救助管理可以借鉴外国经验,例如莫斯科设立的“社会适应中心”,不仅“授人以鱼”,还“授人以渔”,从流浪者的需要出发,改进“一张票”、“一件衣”、“一桶面”的固有救助模式。
多读一点
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将受保护性救助
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基本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人员发现未成年人流浪乞讨,需立即实行保护性救助,将其护送回家,未找到家的流浪未成年人,则由救助站内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进行照料。
本报提醒市民:当发现街头有流浪乞讨人员时,请拨打110,或24时救助热线:2211940。另外,大家要理性甄别,切莫让自己的爱心被他人利用。
手记
纠结的救助 送不出去的温暖
拒绝,还是拒绝。救助站的工作人员被乞讨者拒绝的场景屡见不鲜。本报记者曾多次跟随市救助部门上街巡查,百花公园停车场的乞讨男子,大润发地下通道的流浪者,街边敲窗的老人,天桥上的残疾女人……他们屡屡拒绝救助,选择坚持流浪街头。
救助被婉拒的根本原因,在于只能提供临时吃住、帮助返乡,不能完全解决流浪人群生活上的困难,让他们真正走出贫困。更有少数流浪乞讨人员,劝导不听、警告不怕、护送不走,乞讨对于他们,已经不是无奈之下的求助,而是一项职业、一门生财之道。
对于职业乞讨人员,因其有相对固定的栖身之所和收入来源,所以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于以流浪为主要生活方式的人员,按现行法律规定,救助工作实行“自愿受助”的原则,在当事人明确拒绝接受救助的情况下,救助管理机构不能对其进行强制性救助,只能进行劝导,为其提供必要饮食、御寒物品和详细求助方式,做好后续跟踪服务工作。
街头乞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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