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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绿色”发展理念

济宁日报 2018-02-01 12:47 大字

1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济宁市首部城市绿化方面的地方法规——《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主要内容

《条例》分总则、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二条。确定了城市绿地总量只增不减的总原则,提高了部分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标准,规定了永久性绿地等概念,强化了城市绿化管理和监督,提出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保护措施,明确了城市绿化管理、违法行为处置部门的职责,明确了闲置地管理措施,确定了群众参与性制度,加大了对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树木等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的公布施行,将有效推动济宁市城市绿化工作再上新台阶,显著提高济宁市的城市绿化水平,为促进济宁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1.《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外的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2.《条例》对新建小区业主的绿化权益是如何规定的。《条例》对新建小区业主的绿化权益规定了具体保护措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旧城改造区的,绿地率可以适当降低,但降幅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居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和位置。”

3.《条例》对道路绿化作了哪些规定。道路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重要内容,根据济宁市的实际情况,《条例》对道路绿化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应当建设行道树绿化带。行道树绿化带一般采取下沉式绿化;种植的行道树应当选用胸径不低于十厘米的高大浓荫树种;树下应当种植灌木或者地被植物。道路绿化与道路交通设施应当相互协调,不得影响交通安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在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口安全视距内及车辆掉头处,行道树绿化带应当采用通透式、低矮式配置,不得遮挡通行视线。”

4.永久性绿地制度的规定。为了加强对重点绿地的保护,《条例》规定了永久性绿地制度。《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永久性绿地制度。永久性绿地主要在以下区域中确定:(一)风景名胜地、综合公园、专类公园;(二)游园、广场、社区公园;(三)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四)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五)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变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的用途,不得擅自缩小永久性绿地的范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永久性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确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对于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用途、擅自缩小永久性绿地范围的行为,《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改变用途或者缩小范围的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亮点特色

一是充分保护,确定了规划绿量只增不减的总原则。规定了城市绿线调整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相关部门要补足相应规划绿地面积。

二是规定更严,新建居住区绿地率有了刚性标准。针对新建居住区的特殊性,提高其绿地率指标。规定了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从法规层面保证了老百姓在居住区畅享绿色的权益。

三是坚持绿色惠民,强化拆后小块空地的绿地建设。规定市城市规划区内因棚改、违法建设拆除等腾出的1公顷以下的地块应当主要用于公园绿地建设,严格控制其他建设。

四是细化树种规划,突出行道树建设和保护。规定城市绿化建设以乔木为主,控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树种。行道树种植有量有质,对新建道路绿化的原则、树木规格均作了具体规定,同时种植要符合公共交通安全。

五是着眼未来,充分发挥科技在绿化工作中的优势。发展节约型绿化、推广海绵型绿地建设,鼓励道路绿化实行下沉式绿化等方式。

六是突出长远,强化对大型重点绿地的保护。建立了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规定了永久性绿地需由政府提出、人大决定。且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范围。

七是建管并重,管理规定更细更严。界定了各类绿地、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绿化管理责任,详细规定了城市绿地内的禁止行为,明确了擅自移植、砍伐、修剪树木,损绿、毁绿、占绿、乱砍乱伐乱剪等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依法保护城市绿化成果。

八是信息公开,强化绿化工作全过程的透明性。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要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同时审查意见要公开、竣工后绿地指标要公开、永久性绿地名录要公开,各类重点城市绿化信息要公开。

九是以人为本,注重百姓参与和监督。规定居住区、商住楼的附属绿化面积和位置要在房屋合同中载明,限制开发商随意占用小区绿地或者改变居住区绿地用途的行为。明确了群众对绿化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权利,对认养投资的绿地享有冠名权或者天然孳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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