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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嫁车辆,离婚归谁所有?

济南日报 2017-08-23 13:31 大字

一场没有新娘的婚礼,预示着这可能是一段短暂的婚姻。李晓帅在新娘马晓霖坚决不出席婚礼的情况下,照常举办了婚礼。那么,是什么原因让这对新人婚姻才刚刚开始,就走到了尽头?

李晓帅在外地一家国企单位上班,马晓霖在济宁某医院工作,经朋友介绍后相识,双方接触一段时间后彼此都有好感,半年后就商议结婚事宜,并于同年10月初登记结婚。马晓霖的父亲也认可了这桩婚事。婚前一个月,马晓霖的父亲出资50万元买了辆汽车,由于自己的女儿不会开车,又考虑到李晓帅在外地工作,来回方便,就把车辆登记到李晓帅名下。李晓帅既抱得美人归,又添了名贵豪车,真可谓春风得意。孰料,天有不测风云。一个陌生女子的出现,打乱了李晓帅结婚的步伐。结婚典礼前的三天,马晓霖接到一个陌生女子的电话,说是李晓帅的前女友,与李晓帅大学同学,毕业后双方同居,期间,女方生了一场重病,李晓帅父母不同意他们交往,李晓帅也没有坚持,主动抛弃了前女友。马晓霖半信半疑,就与李晓帅核实情况,因为他们在恋爱期间,李晓帅从未提起过这段感情。在马晓霖再三追问下,李晓帅承认了这段恋情。马晓霖无法接受对方的欺骗,也很难相信李晓帅能够陪伴自己一生,既然能抛弃前女友,也能抛弃自己。于是,马晓霖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方返还车辆。李晓帅无奈之下,举行了一场没有新娘的婚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未经深入了解即草率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尚未建立起良好夫妻关系,至今未共同生活,且无和好可能,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应视为破裂,达到离婚条件。

那么对涉案车辆怎么处理呢?李晓帅认为,涉案车辆虽然是女方父亲婚前出钱购买,但购车手续及登记均以李晓帅名义办理,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为双方结婚,现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可视为附条件已经实现,车辆应归自己所有。

马晓霖认为,涉案车辆应为婚前个人财产。父亲为自己的女儿结婚而购买的车辆,其在性质上属于陪嫁物,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涉案车辆是赠与给李晓帅了吗?法律规定:赠与须当事人有明确的赠与表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或口头合同及其他形式来完成。其不仅要求有赠与行为,还需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本案中,马晓霖的父亲为其女儿结婚出钱购车,供婚后使用,但其并没有将涉案车辆赠与给李晓帅的意思表示。退一步来说,即使按照附条件赠与理论,其所附的条件应是结婚共同生活,而非仅单纯登记。婚姻是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统一体,结婚不仅仅是登记这一形式要件,更主要的还是结婚后双方的共同生活。本案中,双方自登记后就发生纠纷,并无共同生活,因此所附条件并未成就,故涉案车辆并非系对被告的赠与,而是女方父亲赠与其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

其实,车辆登记并不等于取得所有权。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其并不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因购买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机动车登记机关在进行机动车登记时,仅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登记机关就有办理登记的义务。上述的登记是便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以及国家对重要动产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是一种备案行为,实际上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本案中,涉案车辆是在婚前由马晓霖父亲出资为其女儿购买的,从而因购买而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之所以登记在被告名下,是因为其女儿客观上不会开车,且李晓帅又工作在外地,为方便照顾自己女儿才将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其显然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其他的处置行为。因此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仍然属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独生子女已成为当前城市家庭结构的主要形式。在这种家庭结构下,女儿出嫁前,女方父母往往会陪嫁一定财产,并成为当今社会普遍的社会习俗。关于陪嫁物的法律性质,通常认为婚姻登记前的陪嫁物,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仍是女方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陪嫁物,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归所有,或共有。因此,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对前述四项的补充。根据我们的民间婚俗一般情况下陪嫁的东西是对女方的赠与。因此陪嫁的东西一般认定为一方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本案中,为女儿结婚,马晓霖父亲在婚前购买的汽车作为陪嫁,故该车辆应属女方陪嫁物,且系婚前陪嫁财产,因此应属于马晓霖的婚前个人财产。

最终,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涉案车辆归马晓霖所有。

(文中人物匀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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