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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提高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万元以下,特困供养人员不掏钱

齐鲁晚报 2016-11-03 00:00 大字

本报济宁11月2日讯(记者记者贾凌煜通讯员张梦西)济宁进一步提高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同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济宁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深入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中,将救助对象向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对象扩展,医疗救助对象包括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三类人员。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对象。

对于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提高至60%,最低救助限额提高至不低于8000元。

新增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救助,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医疗救助起付线40000元以下(含40000元)的部分,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7000元。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保险报销和住院救助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设置不同标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的原则,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救助对象自负费用数额进行分段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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