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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关于严禁在城区违法收取停车费的通告》出台 随意圈地收停车费,市民可拒付

济南日报 2016-11-23 00:00 大字

■本报记者盖鸣霆到医院就诊难停车,想找周边停车位先交10元停车费;到银行办理业务想停车?路边有人主动指好停车位,不过还是需要先交钱。目前,随着城区私家车增多,公共停车位数目与日益增加的私家车数目矛盾突出。同时,部分经营者无照经营停车场,甚至随意圈地收取停车费,不仅给车主带来经济损失,更给城市管理带来严重负面影响。昨日,任城区公安、交警、物价、工商、综合执法、住建等多部门联合出台《济宁市任城区关于严禁在城区违法收取停车费的通告》,严格监管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提高公共停车泊位使用率,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与交通拥堵的现状。

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罚500元根据公告规定,城区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收费停车场和公共临时停车泊位须经规划、公安交警、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设定。各居民小区及单位内部停车泊位由业主委员会或本单位依法加强自主管理。除依法设定的停车场和临时泊位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占有使用或收费牟利为目的非法侵占公共资源私设停车泊位,不得擅自撤除、挪用公共停车泊位或在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依法设定的收费停车场要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并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区公安、交警、综合执法、工商、物价等部门将依法予以查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或在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500元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停一车位每日处罚100元罚款。

收费停车场经营者未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工商登记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遇到违规经营行为,停车者可拨打110举报对占用公共资源随意圈地收取停车费等违规经营行为,停车者可以拒付车费并拨打110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对拒不停止违法收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对以损坏车辆或损坏其他公私财物等手段相威胁强行收费的行为,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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