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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韩 洪 志(370802194209010612)与你们之间济仲字(2016)第63 号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公告发布日起经过 6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或选定不一致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独任仲裁员陈宗耀组成仲裁庭。组庭后3 日内领取组、出庭通知书;第 15 日 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逾期则缺席审理并裁决。开庭后第30 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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