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污染环境罪还是买卖制毒物品罪?
【案情】
2020年 2月,被告人刘某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梁山县某村一场院内经营电镀加工作坊,进行电镀作业,先后从他人处购买1600千克盐酸用于除锈。 生产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陈某负责日常管理进行电镀工作。电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车间外有简易塑料薄膜铺垫的渗坑内,形成地渗。经检测,该渗坑内浑浊水样铬含量为73.75mg/L ,超山东省地方标准146.5倍,严重污染环境。后三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
盐酸在生产生活当中属于常用品,企业或个人因生产所需会购买盐酸, 2005年颁发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将盐酸列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即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购买盐酸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本案中,刘某因除锈所需购买盐酸并未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且在作业过程中随意处置废水造成环境污染。对刘某如何定罪,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
【分歧】
被告人刘某系镀锌作坊的开办者,三被告人在镀锌作坊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对于王某和陈某的定罪没有争议,对被告人刘某如何定罪,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盐酸,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刘某购买盐酸的行为,是其开办镀锌作坊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手段行为,系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故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被告人刘某购买盐酸是用于镀锌作坊除锈,其并不知道盐酸能够制毒,且没有制毒的行为。对其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对被告人刘某以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主观要件。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国家管制的制毒物品而非法买卖。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是明知的,但对于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是行为人所希望的。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刘某明知盐酸属于国家管制的制毒物品而购买,其为了镀锌作坊除锈而购买盐酸,且也只用于除锈,被告人刘某没有买卖制毒物品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刘某直接将超标废水排放到渗坑内,严重污染环境,其主观上是明知的。
(二)客观方面。被告人刘某为进行电镀作业,先后从他人处购买了 1600千克盐酸用于除锈,在电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车间外有简易塑料薄膜铺垫的渗坑内,形成地渗。经检测,该渗坑内浑浊水样铬含量为73.75mg/L ,超山东省地方标准 146.5倍,严重污染环境。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买卖、走私麻黄碱、伪麻黄碱、消旋麻黄碱及其盐类5000克以上不满50千克;去甲麻黄碱、 甲基麻黄碱及其盐类10千克以上不满 100千克,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既符合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客观方面,亦符合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方面。
(三)客体要件。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制毒物品。污染环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有害物质。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被确认为具有危险性特征的废物。危险废物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如果处置不当,就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 )惩罚目的和教育意义。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它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日益恶化,危害着人类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生存环境,因此,刑法第338 条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惩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维护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目的出发,降低了犯罪构成的门槛,将原来规定的“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意味着虽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违反国家规定,超标准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被告人刘某为谋取不法利益,擅自在居民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土小企业”电镀加工作坊,既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也未设置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远超水污染排放物排放限值的废水未进行任何处理,且该电镀作坊位于南水北调工程重点保护区域内,废水铬含量严重超标,直接排入渗坑,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对当地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造成较大危害。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刘某进行定罪处罚,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人民法院忠实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认真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通过发挥刑法的惩治、预防功能,营造“ 不敢犯、 不能犯” 的社会氛围,斩断企业、个人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置环境保护于不顾的侥幸心理,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营造天蓝山绿水清的生态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潘玉清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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