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乡低保实现十六连增
本报记者苏茜茜
昨日,记者从济宁市2020年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工作,城乡低保年内两次提标,济宁市城乡低保救助标准实现“十六连增”。
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持续提高
近年来,济宁市高度重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工作,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持续提高。今年6月份印发《关于完善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提高救助标准的通知》,文件印发后,各县市区严格按新标准发放救助资金,同时加大困难群众排查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低保标准
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90元至630元
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45元至475元
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占到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3%、48%。
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提高到870元至930元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提高到580元至620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按个人自理状况确定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月580元;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月290元;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月170元。
困难群体救助保障标准再次提高
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11月下旬,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按照“分季度、分类别与全国对标,高的适当调升,低的全面补齐”原则,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员等困难群体的救助保障标准。新的救助保障标准从今年1月起执行,全市共需补发资金1.779亿元,其中1至11月份补发资金(1.548亿元)已于11月30日全部发放到位,受益困难群众共34.5万人。
提标后
济宁市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610元提高到719元
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由460元提高到537元
农村特困人员最低档供养水平由750元提高到960元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935元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由1400元提高到1760元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920元提高到1400元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500元提高到98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85元、100元提高到113元、14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85元、100元提高到109元、125元
新闻1+1
多措并举保障温暖过冬
为确保困难群众温暖、安全过冬,市民政局综合采取多项措施,扎实做好困难群众生活安排。
●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通过政策告知、入户排查、信息比对、定期巡访等措施,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等,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天气、疫情等影响。目前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6.2万人、特困人员3.5万人,累计发放保障金9.8亿元。
●发放冬季取暖补贴。济宁市于2008年建立困难群体冬季取暖补贴制度。近年来,任城区、梁山县、高新区及太白湖新区等县市区每年均对城市低保等困难家庭发放一次性取暖补贴,按照每户455元标准补贴,今年共计发放3415户、205万元。兖州区、曲阜市、泗水县、邹城市、金乡县、嘉祥县等县市区通过热力公司减免的方式对低保对象缴纳取暖费予以优惠。同时,为保障孤寡老人等特困人员温暖过冬,市民政局对全市139处乡镇敬老院按照1.5万元/处的标准发放冬季供暖补助资金,今年共发放208.5万元。
●开展温暖救助活动。元旦、春节即将到来,市民政局将于2021年1月在全市组织开展“福彩送温暖”救助活动,对10000户特别困难的低保、特困家庭发放米、面、油等生活物品。针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冬季持续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加强街面巡查和照料服务,确保节日期间特殊困难群体温暖过冬过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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