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零口供”盗窃案

济宁日报 2018-06-28 11:06 大字

“我认罪伏法,不上诉”,宣判后,王大海(化名)当庭表示,可就在对宣判前进行的第二次庭审时,他还振振有词地讲“我没有盗窃,没有犯罪,哪怕是判我一天刑罚,我也要上诉”。

2017年7月的一天,王大海电话邀请同村邻居史文平(化名)出去一起“溜溜”,二人商量后在村头汇合,王大海骑摩托车带史文平到鱼台县清河镇,王大海把车停在路边对史文平说“你下车溜溜,看看哪个车上有钱包,我到西边等你”。史文平到路南边停放的收购西瓜的货车上寻找钱包,发现一辆货车驾驶室玻璃没关,在主驾驶车座位上有一军绿色包,趁周围没人将该包盗走,随后将包揣在怀里乘坐王大海准备好的摩托车逃离。二人逃离现场后对盗窃的钱款进行分赃。

事发半个月之后,史文平被抓获归案。在公安机关,史文平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详细交代了犯罪事实。随后,根据史文平的供述,公安机关传唤王大海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与史文平说法相反的是,王大海对盗窃事实绝口否认。由于王大海拒不承认盗窃事实且其他证据难以证明其参与盗窃,办案民警仅对史文平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金乡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通过详细审查证据材料,发现王大海在本案中有重大犯罪嫌疑,依法向办案机关下达“线索移交函”,监督公安机关追诉漏犯王大海。公安机关再次将传唤王大海时,依旧矢口否认其盗窃的事实,办案民警感到该案一度陷入僵局。同时,办案检察官积极进行自行补充侦查,通过询问证人、被害人、到盗窃现场勘察、走访调查王大海生活习惯等多方面搜集证据。经过办案检察官和办案民警的共同努力,最终王大海犯盗窃罪的事实逐步被还原清晰,证据形成完整链条,金乡县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王大海提起公诉。

在法院庭审时,公诉人字字铿锵地指控王大海犯盗窃罪的事实,从容不迫地举出其盗窃的各项证据,使王大海几度头冒大汗,但在铁打的证据面前,他依旧全盘否认自己盗窃的事实。在两次庭审后,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王大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拿到判决书后,王大海承认自己存在侥幸心理,妄图通过拒绝供述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当即表示认罪伏法,承认公诉人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表示不上诉。“只要有犯罪事实,我们绝不放纵,即便是零口供,我们一样要办成铁案”,办案检察官说。通讯员赵放

新闻推荐

2018中国(金乡)国际大蒜节开幕 透过“热闹”看“门道”

□本报记者王浩奇本报通讯员王伟陈腾飞“爷爷、爷爷,我来啦!”“哎呀,我的蒜宝宝,你可想死爷爷啦!”6...

金乡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金乡县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