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肇事同等责 违规行驶皆受罚
2020年10月26日09时15分许,李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嘉祥县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后吕村路口处时,与王某驾驶的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电动三轮车乘坐人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李某驾驶车辆在道路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行经路口处未减速慢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之规定。
王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赵某无责任。最后交警对双方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民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一定要注意观察,提前减速慢行或者停车瞭望,确保安全后再通过,严防交通事故发生。
通讯员孟祥平陈玺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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