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东大河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前监督 环境保护 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要 旨】
对泄洪河道内违规修建建筑物影响泄洪安全的行为,地方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应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多个行政机关因职能交叉导致权限不清的执法难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努力,推动问题解决,实现多赢共赢。
【基本案情】
2015年,经相关责任单位同意,金昌市某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决定在位于南坝乡西校村东大河主河道内修建狐狸养殖基地。2016年3月,该公司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大规模开工修建养殖基地。期间,有关部门发现该违法行为后,于2016年4月12日和4月28日先后两次向该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该公司并未停止违法修建行为,相关责任单位亦未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直至2016年5月底,金昌市畜牧中心工作人员向该公司口头下达了停工通知后,该公司才停止了违法修建行为。经调查,已停止修建的狐狸养殖基地预占用河道面积23公顷,实际已占用东大河河道面积7公顷(105亩),已修建圈地围墙10573.91米、羊舍及经营管理用房等,且现场杂乱堆放大量钢筋、砌块、水泥、砂石等工程材料,严重影响东大河河道防洪排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案系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2018年5月11日,该院向相关责任单位发出书面诉前检察建议。同年6月28日、7月4日,相关责任单位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了书面回复。经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对违建现场进行实地查看,确认养殖场厂房、圈舍、围墙及地面附着物均已拆除并清理完毕,恢复了河道原状,消除了安全隐患、保障了河势稳定和河道畅通。
【指导意义】
该案系金昌市检察机关第一例保护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整改拆除建筑物并恢复河道面积(达7公顷<105亩>)、消除环境污染后患(避免规模养殖狐狸所产生的粪便排泄物恶臭污染当地大气和影响下游沿河居民及一级水源地金川峡水库水质,进而影响到永昌县河西堡镇和金川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均属罕有。案件的成功办理,极大地提升了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的信心,为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金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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