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医保工作再上新台阶
本报讯 为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实现城乡居民病有所医,永昌县医保中心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了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制度。突显“保底报销”和“临终关怀”。参保居民在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规定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实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得低于76%,专科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不得低于70%,二级医疗机构不得低于65%,三级(市内)医疗机构不得低于58%。各级中医院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实际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5%。参保居民因病在医疗机构门(急)诊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门(急)诊费用,死亡前30天内发生的门诊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对症治疗的药品费等纳入住院费予以报销。(孙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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