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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金昌讯记者张永生记者从金昌市有关方面获悉永

兰州晨报 2014-02-21 19:26 大字

本报金昌讯(记者张永生)2月20日,记者从金昌市有关方面获悉, 永昌县人民法院日前异地审理,嘉峪关市环境保护局原党组书记兼副局长罗燕涉嫌受贿犯罪案,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及提供侦破酒泉市政协干部杨某受贿案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一审判处其犯受贿罪,免除处罚。

据悉,2008年9月,嘉峪关市委、市政府任命罗燕为嘉峪关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副局长,2011年11月退休。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份,兰州铁路局嘉峪关车务段女职工王某为给大学毕业的女儿李某安排工作,找到时任嘉峪关市新城镇副镇长的杨某让其帮忙,杨便将李某带到时任嘉峪关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兼副局长罗燕办公室,请求罗燕为李某安排工作。同年12月份,罗燕将李安排到嘉峪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做临时工作。2010年2月罗燕将李某正式安排到嘉峪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工作。2010年2月份的一天,王某为表示感谢,到罗燕办公室送给罗燕现金2万元。案发后,罗燕退缴受贿款2万元。

此外,罗燕在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酒泉市政协干部杨某受贿案件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贿赂的犯罪事实,并主动检举了专案组尚未掌握杨某交给其125万元现金进行投资和理财的问题,且积极退缴该笔资金,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罗燕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罗燕在办案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贿赂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属立功,可依法减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罗燕犯受贿罪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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