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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瑞丰公司大楼今年月日永昌县瑞丰公司一部货运电

兰州晨报 2014-08-01 11:53 大字

永昌县瑞丰公司大楼。

今年1月1日,永昌县瑞丰公司一部货运电梯突发故障,因儿子被困电梯内,得知消息的父亲在救子过程中电梯门突然敞开坠入梯井,致其重伤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成为该县首例电梯安全事故。但事发7个月之久,县质监局调查仅限于口头说法,事件处理至今无果。

■文/图 本报记者 张永生

电梯故障困人引发命案

在永昌县县城钟鼓楼东南角,坐落着一幢四层商业楼,曾因隶属于该县供销社而定名为“供销大厦”,后经改制易名为“瑞丰公司”。永昌县首例电梯致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就发生在这栋商业楼内。

42岁的李松年是该公司三楼的一名商户,从事家具经销生意,是这起电梯安全事故的受害人之一。

李松年回忆,今年1月1日下午2时20分,他通过货运电梯向三楼送货时,电梯突然停在二三楼之间,将他困于轿厢。情急中,他和电梯外的妻子赵丽梅分头打电话,向瑞丰公司负责人、门卫杨发礼、家具店帮工等人求救,但瑞丰公司未能派出专业人员施救,杨发礼等人只好自己想办法。

李松年还未获救,更为糟糕的事情随后又发生了。他的父亲李世文(63岁)闻讯跑到二楼电梯门口察看时,电梯厅门突然敞开,老人坠入距二楼深五六米、内有钢筋等杂物的电梯井道坑底,被人救出时已经血肉模糊、不省人事,遂被送往永昌县医院抢救,但于当日下午4时30分抢救无效死亡。

李松年告诉记者,他被杨发礼等人救出电梯,已经是当日下午4时50分了,被困时间长达2小时30多分钟,等他跑到医院,看到的是父亲已经逐渐僵硬的尸体。

事发当日下午,受害人亲属向永昌县公安局报警,请求警方封锁故障电梯进行调查。公安局治安大队向安监、质监部门进行了通知。

突如其来的电梯夺命案,让李松年和家人悲痛欲绝,在县城居住的数十名亲戚赶到医院处理善后事宜,但瑞丰公司却没有派人前往医院,不少亲属由此感到愤怒,商议停尸要说法。与此同时,远在40公里外的永昌县红山窑乡高古城村五组,死者李世文两位哥哥听到噩耗昏厥过去。但当听到亲属们打算停尸要说法的消息后,长兄李世德拿起电话,劝说已经赶到医院的几个儿子:“凡事有理有节,送叔叔回家!”他说:“我们相信政府一定会尽快调查定性,瑞丰公司一定会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没必要为难人家。”

当晚9时,在处警民警明确告知“死亡原因无异议”之后,李世文的遗体被亲属送回老家。1月7日,李世文入土安葬。

但此后,公道却迟迟难以讨回。

在亲属为死者送葬期间,瑞丰公司几名负责人曾前往吊唁,明确表示待丧事办完后与家属协商处理善后事宜。此后两个月,死者家属耐心等待,但瑞丰公司的态度发生逆转。

“瑞丰公司负责人蒋正德当初的承诺很快变卦,答复是等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出来后再协商处理,到了3月底,蒋正德明确表态:瑞丰公司和电梯制造方、维保方在这起事故中都没有责任,没有协商赔偿的必要,甚至称:‘你们想找哪找哪,想到哪告就去哪告。”

李松年说。

事故调查迟迟没有结论

事发3个多月没有下文,李松年于4月初以书面方式向永昌县政府以及安监、质监部门反映情况进行质询。其间他们才知晓,由于电梯属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由永昌县公安局和永昌县质监局进行,根本没有“联合调查组”一事。他们还发现,瑞丰公司负责人的态度之所以发生逆转,与办案民警和质监执法人员的传言有关。

“永昌县质监局副局长郑新在接访我们时答复:事发电梯检验合格,致人死亡不属电梯故障事故,而是救援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死亡事故。办案民警1月9日传唤我调查时,声称是我的过失行为导致了父亲死亡,还说我是过失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要追究刑事责任。”李松年说,质监局和公安局在没有做出书面结论的情况下向瑞丰公司传递这些信息,成为该公司态度逆转、推卸责任的“尚方宝剑”。

“儿子过失害死了父亲。”但凡听到这一传言的百姓都深感惊诧。

记者了解到,永昌县质监局和永昌县公安局执法人员的传言,的确让瑞丰公司负责人蒋正德面对死者家属时底气十足,他曾在受害人委托人面前暗示:公安局要追究李松年的刑事责任。

就此,死者家属认为,质监局和公安局在未作书面结论的情况下传出的这种讯息,是有意袒护瑞丰公司,于是向当地媒体投诉。就在记者到永昌县进行采访的次日,公安局主管负责人改口,声称这是一起事故,不再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之说,而永昌县质监局也向记者解释:事故的调查权限在金昌市质监局,他们无权定性。

4月8日,恰逢永昌县县政府县长张政能信访接待,在信访局的安排下,张政能和信访局局长接访受害人家属,随后又召见安检、质监、公安、供销等部门负责人询问事故情况。但最后,却责成供销社负责人敦促已经与其没有隶属关系的瑞丰公司与受害人亲属协商解决善后事宜。尽管如此,“问责”至今没有落到实处,瑞丰公司从未主动表露诚意。

李松年告诉记者,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局在接访2个月时间内应进行答复,但时至今日没有任何书面答复,只要求质监部门尽快调查,建议受害人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索赔。面对社会质疑,瑞丰公司负责人答复:我们早有赔偿计划,但调查没有结论,责任没有划分,协商善后没有依据。

质监局“亡羊补牢”漏洞百出

永昌县城的电梯安全事故,在政府和质监局的“调查”中似乎逐渐被人遗忘,受害人家属在往返奔波中身心疲惫,最终在事发4个多月后因为媒体的关注而看到了希望。

就在记者介入采访、永昌县公安局和永昌县质监局改口后不久,金昌市质监局5月12日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6月2日,调查组在永昌县质监局召集受害人家属、瑞丰公司、电梯维保公司召开座谈会,口头通报了事故调查情况。

记者了解到,这份调查报告确定李松年被困电梯的时间为40分钟,将事故定性为一般事故,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李松年违章作业,间接原因是电梯维保公司未能及时维保、瑞丰公司管理不到位。调查组认为,在这起事故中,电梯维保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李松年承担次要责任,瑞丰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就此报告,受害人家属不予认可,他们认为调查组的调查出入较大,责任划分主次不分。

受害人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调查组将“李松年被困电梯2小时30分钟”的事实认定为“被困40分钟”,以此为主要依据对事故进行定性,与事实不符。同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任何电梯伤及乘客事故的第一责任方是电梯设备的管理者,即大楼管理处或物业管理公司,因此,瑞丰公司应承担主责,电梯维保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面对受害人家属的质疑,调查组组长、金昌市质监局副局长杨有明并未明确答复,只是告知受害人:这份初步调查报告还要报金昌市政府批复,结论究竟如何谁也不知道。

面对波折难平的现实,受害人家属只得考虑诉诸法律。“受害人家属首先得针对调查组充满瑕疵的调查报告和永昌县政府的行为进行行政诉讼,然后才能向瑞丰公司、电梯维保公司提起索赔诉讼。”金昌市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说,这将是一场马拉松式的诉讼。

在收集证据资料期间,受害人家属发现,有关事故电梯和质监部门针对事故电梯的安检、监管,存在诸多让人费解的疑点。

受害人委托人告诉记者,永昌县质监局郑副局长和监察大队负责人曾明确告知他们:电梯经检验合格,在每年3次以上的监管中发现电梯各种资料齐全。可是,事发电梯内外至今看不到任何说明和警示标示,而且,据他们了解,这部电梯并非正规厂家生产。瑞丰公司的一些商户向记者反映,这部电梯在事故发生前就有安全隐患,电梯门突然开启或闭合不严等现象时有发生。

就此,记者查阅有关法律条款了解到,“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但记者在永昌县质监局提供的有关该电梯的档案资料中发现,该电梯部分信息混乱。

记者发现,金昌市特种设备检验所2013年对该电梯进行检验,结论为“合格”,但是,检验报告中的设备名称为“杂物电梯”,而设备类型却为“乘客电梯”。同时,该电梯安装维保单位于2012年12月5日才取得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而早在2009年,该电梯已安装调试。2011年,该安装公司才与瑞丰公司签订维保合同。

记者了解到,针对这些质疑,质监部门至今未作解释。

一位律师认为,瑞丰公司是电梯的直接使用方和管理方,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管理失察之责显而易见。事故引发一人死亡,瑞丰公司至今连主动问候受害人亲属的姿态都没有,的确让人难以理解。

目前,受害人家属准备启动诉讼程序,金昌市一家律师事务所表示愿意提供法律支持。家属表示,他们将先追责、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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