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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百万购楼15年后发现产权另有其人,兰州中院昨日宣判 一房颁两证 永昌县政府被判行政违法

兰州晨报 2013-12-12 20:06 大字

本报讯(记者陈霞)花费100万元购买了一栋三层高拐角大楼的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居民赵守帅,意外得知自己的房产所有证已经作废,而且该房屋现已归属他人所有,对方也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守帅一纸诉状将永昌县人民政府、永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诉至法院。此起行政案首先经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当事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4月,甘肃省高院公开审理了该起行政上诉案后,指定由兰州中院开庭审理。12月11日,兰州中院行政庭对该案作出宣判:被告永昌县人民政府给金昌市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现年44岁的赵守帅于1995年7月与金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花费100万元购买了坐落于永昌县南大街的六角楼。同年7月10日,永昌县人民政府向赵守帅颁发了房产所有证,产权性质为“私有”,建筑面积796平方米。1999年1月15日,赵守帅因经济问题入狱,2010年7月14日,当他刑满释放后准备使用六角楼的房产时,竟发现自己拥有多年产权的房子还有另一个所有人,在仔细了解后,赵守帅这才明白,早在1998年,原永昌县房管处(现为永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金昌日报》刊登声明,作废了他关于六角楼的房产所有证。随后,发证机关将六角楼的产权颁发给金昌市房地产开发公司。1999年,因金昌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信用社贷款,该房屋被变卖给永昌县移动公司。

为了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2012年赵守帅一纸诉状将永昌县人民政府、县住建局、现房产产权人告上法庭。

2012年11月12日,金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永昌县政府给金昌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争议楼房登记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行为违法”。但令赵守帅不满的是,法院判决既未确认自己的房产证合法有效,也没有作出撤销违法产权证的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经省高院受理后指定由兰州中院负责审理。2013年9月3日,兰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方永昌县政府的代理人将责任归咎于“政府工作人员掌握不够、学习不精,对登记事宜未完全掌握,加之工作人员未严格审查登记材料,导致发证行为错误”,但本着“有错必纠”的态度,1998年,县政府在发现自己存在错误的行政行为后,及时登报申明,永昌县政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11日,兰州中院在综合审理该案后认为,永昌县政府在给金昌市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模糊,此行政行为违反原建设部施行的相关规定,属程序违法。但鉴于六角楼房产目前并非在金昌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且该公司以宣告破产的实际情况,法院只能对县政府的行政违法程序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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