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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赵野永昌男子李生仁因不满妻子和同村一男子

兰州晨报 2013-11-26 20:17 大字

本报讯(记者赵野)永昌男子李生仁因不满妻子和同村一男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一怒之下捅死“情敌”儿子,李生仁因故意杀人罪被金昌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对其减刑,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万元。一审宣判后,受害人父亲毛某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李生仁死刑并赔偿其损失34万元。11月25日,记者获悉,省高院驳回了毛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捅死“情敌”儿子获死缓

现年37岁的李生仁系永昌县人,曾因犯盗窃罪被永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7年刑满释放,其妻吕某和同村村民毛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李生仁很是恼火。2012年2月4日晚,毛某在李生仁母亲在家的情况下,还到李家进行骚扰,遭到责骂后,仍不收敛,又于次日委托吕某购买蔬菜。

2月5日13时许,毛某之子前去李生仁家取菜,李生仁持单刃刀将前来取菜的毛某之子捅伤致死,同时,还将赶来的毛某夫妇刺伤。庭审后,李生仁之父及吕某自愿代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请求法院对李生仁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生仁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本应严惩。但考虑到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案发后李生仁有自首情节,且其近亲属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据此,一审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生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生仁限制减刑,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上诉索赔34万余元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李生仁服判。毛某夫妻上诉提出,李生仁杀害年仅16岁的孩子,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又系累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李生仁赔偿其经济损失34万余元。

省高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毛某与李生仁之妻吕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破坏他人家庭,因此,对引发本案负有严重的过错责任。原审对李生仁从轻处罚,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于法无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夫妇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民事赔偿数额适当。据此,省高院驳回毛某夫妇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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