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0年度 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5号)以及省、市残联等部门的安排部署和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金昌市金川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金昌市金川区行政区域内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20年4月15日至10月30日
三、年审地点
金川区残疾人联合会(长春路1号省广电网络金昌分公司一楼北侧)
联系人:彭旭涛
联系电话:8328862
四、年审资料
1、用人单位填报《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请从甘肃残疾人就业信息网www.gscjriy.org.cn下载填写,也可到金川区残疾人联合会领取);
2、用人单位2019年1月、6月、12月的职工花名册和工资表,必须是装订在会计凭证后的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2019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有关事项
1、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主动向地税部门填写报送《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申报缴纳保障金;
2、用人单位将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录用为正式职工或聘用临时职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金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方可计入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数,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3、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凭金川区残联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到地税部门办理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手续;
5、逾期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地税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或实际用工人数,核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对以前年度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追缴;
7、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即视为送达,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文件办理。
特此通告
金昌市金川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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