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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霞李辉耿某出差时遭遇车祸身亡家属与单位

兰州晨报 2013-04-16 22:48 大字

本报讯(记者陈霞 李辉)耿某出差时遭遇车祸身亡,家属与单位达成协议,一次性获赔38万元。事后,家属反悔要求增加赔偿金。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耿某的家属提起上诉。4月15日,该案在兰州中院开庭二审,因双方拒绝调解,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2012年3月20日,耿某被单位派往金昌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发后,在交管部门尚未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情况下,耿某所在的单位与家属协商后支付了38万元赔偿费。此后,经交通部门认定,耿某乘坐的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两个月后,耿某家属认为,当时处于万分悲痛的状态下,加之料理善后急需用钱,故同意了对方赔偿的私了意见,且签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要求单位继续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耿某在从事单位指派的劳务活动过程中死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家属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主张赔偿。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耿某的家属现在提出当初签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耿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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