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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辉协议中明确规定公司必须对特约经销商实

兰州晨报 2013-07-18 21:43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李辉)协议中明确规定,公司必须对特约经销商实施区域保护政策,但在具体执行中,公司却单方收受串货人款项。为此,受到利益侵占的余某向公司索要赔偿50万元,未果后双方对簿公堂,7月17日记者获悉,七里河区法院对此案一审作出判决,余某与江西樟邦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樟邦药业)签订的《关于食品安全经销合同》及《关于防止串货的补充协议》为有效合同;樟邦药业向余某承担合同赔偿金50万元。

樟邦药业是生产和销售“邦成牌”系列产品的企业法人。2012年8月4日,余某和樟邦药业签订合同,樟邦药业授权余某成为该公司“邦成牌”系列产品在甘肃、青海地区的特约经销商。经销合同中约定,余某必须在授权区域内销售,不得跨区域销售,否则视为串货。樟邦药业应对余某区域外的市场进行监督防止串货。同时,还约定,余某有权督查厂家及其他区域的产品进入合同区域内经营,否则余某有权要求给予1-3倍的补偿。

2012年9月17日,2012年12月28日,樟邦药业河南区域的负责人简某分别向第三人王某(在甘肃省金昌市进行销售)提供樟邦药业生产的“邦成牌”系列产品10件一单和40件一单。但樟邦药业并未履行合同中的约定。余某遂将樟邦药业告上法庭。

七里河法院审理认为,樟邦药业业务员以其公司的名义在余某经销区域内向第三人提供樟邦药业的产品,并在余某经销区域内销售,酿成纠纷,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樟邦药业认为诉请过高,但未请求适当减少,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且余某在诉讼时考虑到双方约定过高,对赔偿数额已做了调整,因此,法院支持了余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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