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余人掉进酒水“陷阱”被“吸”走400多万元

济南时报 2020-08-04 13:50 大字

以高息为诱饵,设局者贪图的是投资人的本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者就会血本无归。

近日,章丘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段某和刘某在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以高利息利诱,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酒水寄存代售的方式在章丘区辖区内向6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00多万元,造成损失共计200多万元,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案件显示,被告人段某策划、制定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客户订单协议书,以酒水寄存代售为幌子,以高息为诱饵,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协议书,约定还本付息。

被告人段某在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运用上述方式,通过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在济南市章丘区辖区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400多万元,造成损失共计200多万元。

那相关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最终,被告人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他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非法集资活动正是抓住了部分人“见高就追,捞一笔再走、没那么倒霉、轮不到我”等心理。在此,济南法官也提醒市民: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图利息,就会被骗本金。梦想保本高收益,只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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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花样繁多”投资者注意甄别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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