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伤医生并扰乱医院就诊秩序6名医闹者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获刑
某甲、某乙、某丙、某丁四人怒气冲冲闯入医院办公室,用凳子、水杯向医生砸去,血从小A医生的鼻子里流出,另外两名医生也被打伤。接着,四人又同某戊、某戌持砖块将医院大厅门玻璃、岗亭玻璃及其附属的停车场管理系统设备等物品砸毁。组织数名亲属将多个花圈摆放于医院北门出入口、西门北侧通道等处进行哄闹,扰乱事件长达3小时,病区大量群众围观,病患就诊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近日,章丘区法院刑庭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涉医刑事案件,女童在医院儿科治疗期间,因病情恶化转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以为女童讨要说法为由,组织亲属十余人至医院,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始这一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某甲、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戌5名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6名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致使医院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且均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1年不等。
法官说法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明确把“医疗”纳入犯罪客体“社会秩序”中,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医生是生命的保护神,理应受到最高礼遇。一个社会对医生的态度,体现了对生命的态度。尊重医生就是尊重生命。医闹事件受伤的不仅仅是医生的身心,也是这个职业的尊严。当医生受到暴力攻击时,必然影响其救治其他患者,有人因此而失去抢救机会。伤医辱医行为,不仅冲破了道德底线,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甚至触犯刑律。 (本报记者 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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