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记者从济南市召开的《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宣传部署会上获悉,自2018年1月1日起,济南市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城区范围内的区域;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十类场所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另外,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于违规燃放的单位或个人,公安部门将责令改正,对其处以五百元罚款。
(据《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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